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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天天要闻 世界通讯

劳动者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而在劳动者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就是女性劳动者,法律上对女性劳动者有特殊的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性的特殊保护。国家制定法律专门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所以在平时的生活中,学会维护自身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一:怀孕期间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李女士2011年大学毕业后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约定李女士工资为每月6000元。2013年3月李女士怀孕,公司于2013年8月对李女士进行了岗位调换,并降低工资至3000元。李女士不服,向公司协商无果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请求。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

案例二:产假

张莉为某酒店的大堂经理,工作三年后,张莉怀孕,从2012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酒店未向张莉支付任何工资。2013年过完春节后,张莉以酒店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与酒店因工资报酬协商未果后,张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酒店不服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本案中,张莉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酒店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张莉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酒店应当按张莉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对此,法条依据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如果公司不安规定给劳动者休产假,劳动者首先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所描述的政策均适用在计划生育内的妇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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